(2017)浙0782民初3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义乌市康泰服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郑期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康泰服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郑期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3986号原告:义乌市康泰服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金桂园41号。法定代表人:饶恩燕,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春生,义乌市权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郑期学,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康泰服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期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康泰服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康泰服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康泰服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元,由原告义乌市康泰服装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晓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