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6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周红与重庆金申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重庆高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周渝涛,殷静,重庆高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重庆金申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572号原告:周红,女,197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周渝涛,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殷静,女,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高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黄溪口上黄段18-9号。法定代表人:刘国先,职务不详。被告:重庆金申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青木湖村双土地社。法定代表人:张朝英,职务不详。原告周红与被告周渝涛、殷静、重庆高桥机械配件有限公司、重庆金申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周红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中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彭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