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3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吴金刚与金红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刚,金红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426号原告:吴金刚,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现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金红苹,女,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刚诉被告金红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军仁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红苹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失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燕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