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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吴金刚与金红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刚,金红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426号原告:吴金刚,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现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金红苹,女,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刚诉被告金红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军仁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红苹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失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燕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