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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烟台通润液压件有限公司、合肥纳博诺特液压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通润液压件有限公司,合肥纳博诺特液压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628号申请人:烟台通润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民营经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865293420M。法定代表人:衣挺进,总经理。被申请人:合肥纳博诺特液压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安徽青年电子商务产业园B栋2层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2678586U。法定代表人:郝祥胜,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通润液压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纳博诺特液压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烟台通润液压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纳博诺特液压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烟台通润液压件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合肥纳博诺特液压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000元;如不足此款,直到冻足为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案件保全费67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志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许靖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