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21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张应武与杨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应武,杨必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521民初194号原告:张应武,男,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待业,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被告:杨必荣,男,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原告张应武与被告杨必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张应武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起诉后原告认为,被告主动归还了借款,债权已经实现,因此申请撤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应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张应武负担。审判员 周 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相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