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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6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宜昌平湖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宜昌邓村茶叶有限公司、张裕华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平湖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宜昌邓村茶叶有限公司,张裕华,卢方成,张琴,湖北古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218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平湖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37942799R,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胡金桥,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邓村茶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685866-6),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张裕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裕华,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卢方成,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张琴(系卢方成之妻),女,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湖北古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02742-3),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法定代表人张裕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宜昌平湖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昌邓村茶叶有限公司、张裕华、卢方成、张琴、湖北古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506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宜昌平湖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宜昌邓村茶叶有限公司、张裕华、卢方成、张琴、湖北古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宜昌邓村茶叶有限公司、张裕华、卢方成、张琴、湖北古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宜昌邓村茶叶有限公司、张裕华、卢方成、张琴、湖北古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上述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506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宜昌邓村茶叶有限公司、张裕华、卢方成、张琴、湖北古夫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本院(2016)鄂0506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审判员 孙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吕新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