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民终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俊民、秦皇岛尼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俊民,秦皇岛尼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民终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俊民,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东,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皇岛尼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西港北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0114962-8。法定代表人:赵建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界勇,河北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俊民因与被上诉人秦皇岛尼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6)冀0302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中被上诉人秦皇岛尼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尼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赵建斗,住所地及办公地点相同,二者构成关联企业,上诉人陈俊民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二关联企业存在混同用工行为,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本案所有关联企业均应参加诉讼,仲裁遗漏的关联企业,一审法院应当依法追加,且不受仲裁前置程序的限制,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6)冀0302民初14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俊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郭玉田代理审判员 桑华民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薄鲡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