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刘建周与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周,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764号原告:刘建周,男,汉族,住本市新华区。被告: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光明路与南环路交叉口向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919154688。法定代表人:于联合,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周与被告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周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居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刘建周负担。审判员 闻延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明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