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铜陵市华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恒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华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恒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许某甲,许某乙,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224号申请人:铜陵市华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市恒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许某甲,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某甲,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被执行人:许某乙,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关于铜陵市华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铜陵市恒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许某甲、许某乙、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原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8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铜陵市恒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许某甲、许某乙、王某6000000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查治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