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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轶与梁天怡、刘玉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轶,梁天怡,刘玉明,梁晓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民初1721号原告:杨轶,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中(系原告丈夫),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告:梁天怡,女,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告:刘玉明,男,196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梁晓娟,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原告杨轶与被告梁天怡、刘玉明、梁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天怡、刘玉明、梁晓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梁天怡于2016年8月6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被告刘玉明、梁晓娟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三被告未予偿还,故起诉。三被告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6日,经被告刘玉明、梁晓娟担保,被告梁天怡向原告借款40000元。此款经原告索要,三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三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梁天怡向原告借款属实,理应按照约定偿还,原告请求被告梁天怡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刘玉明、梁晓娟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天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偿还原告杨轶借款40000元。被告刘玉明、梁晓娟负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刘玉明、梁晓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天怡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邮寄费132元,合计532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苏珊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梁嘉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