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德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强,黄德强,黄德强,黄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德强,男,1954年6月4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曾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于1993年5月10日被原南通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30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德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德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黄德强来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九圩港村三十一组44号被害人周某家,溜门入室,窃得现金人民币15000元。次日,被告人黄德强发现周某报警,其因担心被公安机关处理,遂于当晚将所窃现金归还至周某家场地上。2017年1月30日,被告人黄德强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人周某对被告人黄德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德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德强的常住人口信息、原南通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清点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等;以及被告人黄德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德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德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德强当庭自愿认罪,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德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卫立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高竹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