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施久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久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02刑初165号公诉机关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久忠,男,195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通辽市科尔沁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科检公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久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冰、马向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久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0年被告人施久忠与通辽市科尔沁区庆河镇加福仓村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六块林地。2010年,施久忠与加福仓村重新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续包该六块林地,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2014年4月份,施久忠在明知所承包的六块土地为林地情况下擅自在其中三块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种植农作物的三块林地分别为位于加福仓村西南2公里小地名为”老梁窝卜”和”干河北”及位于加福仓村村西南4公里小地名为”西窝卜”的三块林地。经鉴定,”老梁窝卜”林地内耕种农作物面积为61.17亩,”干河北”林地内耕种农作物面积54.75亩,”西窝卜”林地内耕种农作物面积9.67亩,共计125.59亩,地貌已完全改变,原有植被被严重毁坏。2016年9月18日,施久忠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承包合同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施久忠的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久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施久忠违反森林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25.59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施久忠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施久忠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施久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施久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朱丽丽代理审判员 刘 蒙人民陪审员 苗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