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恭弟、胡敬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恭弟,胡敬忠,胡敬文,胡敬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3213号申请执行人胡恭弟,男,1952年11月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胡敬忠,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被执行人胡敬文,男,1940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胡敬武,男,1943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根据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1808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胡敬忠、胡敬文、胡敬武应办理东阳市江北街道茗田社区新联小区[东阳市国用(2011)第4-XXXX号]房屋的不动产初始登记,并协助申请执行人胡恭弟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现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坐落于东阳市江北街道茗田社区新联小区房屋[东阳市国用(2011)第4-XXXX号]确权登记为执行人胡敬忠、胡敬文、胡敬武所有后再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胡恭弟(身份证号码:)名下,上述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胡恭弟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胡恭弟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财产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施政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