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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8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济南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艳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艳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8021号原告:济南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栾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光煜(特别授权代理),上海锦天城(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艳萍,女,196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池(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济南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艳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济南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9元,由原告济南华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曲歆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