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2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人民政府与云南金塔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人民政府,云南金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1执79号申请执行人: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人民政府。负责人:赵子良,系镇长。被执行人:云南金塔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龙日。公司地址:玉溪市江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云南金塔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因另案被法院将该公司房地产财产查封、拍卖。现本院对被执行人云南金塔实业有限公司在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内的另案中国工商银行玉溪北市区支行与云南金塔实业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的拍卖案款余款中划拨人民币351761.98元用于偿还本案申请执行人玉溪市江川区江城镇人民政府借款。通过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148238.02元。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褚晓勇执行员 段绍祥执行员 业文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秦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