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执34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俊国申请执行邱毅、王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国,邱毅,王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4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俊国,男,汉族,1975年7月1日出生,现住乌海市桌子山西街二号街坊7栋53号,身份证号:150302197507012558。被执行人邱毅,曾用名丘虎,男,汉族,1976年7月2日出生,个体户,现住伊金霍洛旗公园天下10-1-702室,身份证号:152728197607020077。被执行人王晓燕,女,汉族,1978年1月21日出生,个体户,现住伊金霍洛旗阿拉腾席热镇金辉小区10-1-702室,身份证号:152726197801210023。申请执行人赵俊国与被执行人邱毅、王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33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已明确,继续查封已无意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案外人唐汉永、周晓燕共同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校园路1号街坊7号楼2单元102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70077号)查封。二、解除对申请执行人赵俊国所有的车牌号为蒙CFF000的兰德酷路泽普拉达牌小型越野客车以及案外人唐汉永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6N106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竞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