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樊有英与被告王瑞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有英,王瑞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51号原告樊有英,女,汉族,1970年7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王瑞涛,男,汉族,年龄不详,住讷河市。原告樊有英与被告王瑞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3月22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现金10000.00元,当时约定利息2分,当时约定2012年年末本息一次性付清,可是到期后被告分文没有给付,这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却以逃避的形式进行回避,一直拖到现在。没办法,只有诉至法院,请求讷河市人民法院能够尽快给予处理。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王瑞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王瑞涛送达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使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樊有英对被告挖王瑞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0元,退还原告樊有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民法院。审判长 梁宏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