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金军、何强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金军,何强,魏正兵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金军,女,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强,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正兵,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上诉人林金军因与被上诉人何强、魏正兵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2民初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向上诉人林金军发送原审判决书及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告知相关上诉缴费事项及逾期未缴费的后果。林金军收到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金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杰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何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