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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玉英、苏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蒋玉英,苏美英,林小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976号原告: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安市燕江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158186511Y。法定代表人:李铭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福才,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炯,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玉英,女,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安市。被告:苏美英,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林小云,女,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玉英、苏美英、林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3月31日以与蒋玉英、苏美英、林小云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70元,减半收取3435元,由永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郑宝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