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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2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杨雪、许正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雪,许正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23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雪,女,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许正胜,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雪与被执行人许正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已轮候查封且该房产已由另案处置中,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丁淑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