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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2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丽丽与谢可、刘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丽,谢可,刘振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2261号原告:王丽丽。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雅,系沈阳市沈河区仁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可。被告:刘振龙。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瑶,系辽宁浩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丽丽诉被告谢可、刘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丽丽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10元,减半收取2205元,由原告王丽丽承担。审判员  王英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吕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