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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刘×1与陈×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1,陈×,刘×2,刘×3,刘×4,张×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005号原告:刘×1,男,1995年1月5日出生。被告:陈×,女,1941年3月1日出生。被告:刘×2(兼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3年7月25日出生。被告:刘×3,男,1972年6月7日出生。被告:刘×4,男,2007年1月17日出生。被告:张×(兼被告刘×4的法定代理人),女,1982年11月18日出生。原告刘×1与被告陈×、刘×2、刘×3、刘×4、张×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刘×1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刘×1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建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卫萌萌书记员  郑林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