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执14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平湖市明大牧业有限公司、陆金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湖市明大牧业有限公司,陆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14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湖市明大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新埭镇诸仙汇,组织机构代码:74413858-X。法定代表人:王全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陆金华,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1423号申请执行人平湖市明大牧业有限公���与被执行人陆金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陆金华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41165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过程中,已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其采取司法布控措施。2017年3月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付款义务。2017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平湖市明大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提供不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院认为,经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陆金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陆金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平湖市明大牧业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陆金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彭秋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