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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终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付水水、杭州中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水水,杭州中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民终9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水水,男,汉族,1973年6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余杭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中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石祥路****号。法定代表人:林晓春。委托代理人:罗绍康、宋泽军,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付水水与杭州中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3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付水水自2009年4月起至中德公司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两次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09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根据第二份劳动合同的约定,付水水在中德公司的机电部门从事车间主管工作,其待遇为每月基本工资1500元加补贴500元加绩效奖金,每月20日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和补贴等。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每周工作六天。2015年8月起,付水水根据中德公司的委任兼任业务事故部主管。2015年12月31日,中德公司向付水水出具一份《劳动合同期满证明》,载明:兹有本公司员工付水水,于2009年4月6日起在本公司工作。现由于劳动合同期满原因,经双方协商,决定终止劳动合同。自2016年1月1日起,付水水未再前往中德公司上班。2016年1月2日,付水水向中德公司寄发《要求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言明其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等事宜。中德公司收件后于2016年1月7日分别向付水水位于江西省××市和杭州市余杭区的住址寄发了《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该两份邮件均因拒收被退回。2016年1月27日,中德公司副总经理何敏以短信方式向付水水告知:公司希望就付水水是否继续回中德公司上班的事宜再进行沟通,付水水于当日回复短信称其已找到工作。2016年1月29日,付水水以中德公司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为由,向杭州市下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裁决中德公司支付其赔偿金、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代通知金等合计490000余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7日作出裁决,驳回付水水除部分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外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审法院另查明,付水水自2000年7月起参加社会保险,中德公司自2009年5月起为付水水缴纳社会保险费至今。付水水离职前12个月的实际月工资由基本工资900元、岗位津贴1100元、绩效奖金等组成,具体每月应发工资金额为:2015年1月合计应发12232元、2015年2月合计应发10423元、2015年3月合计应发11254元、2015年4月合计应发15041元、2015年5月合计应发13353元、2015年6月合计应发13124元、2015年7月合计应发13124元、2015年8月合计应发13405元、2015年9月合计应发11286元、2015年10月合计应发5863元、2015年11月合计应发6527元、2015年12月合计应发6144元。2015年1-12月份月平均工资为10981.33元。原审法院再查明,中德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下发的《关于考勤管理的通知》规定:公司考勤打卡制,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确实因工作需要,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安排加班,公司在员工工资及资金中将体现相应的报酬。主管级(含)以上员工超时工作不计加班;等等。现付水水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中德公司支付付水水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176148元(12582元×7个月×200%);二、中德公司支付付水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8074元(12582元×7个月),及加付补偿金44037元(88074元×50%);三、中德公司支付付水水自2009年4月份起休息日(周六、周日)加班工资(共320天)102988元(3500元÷21.75天×200%×320天);四、中德公司支付付水水未休年休假工资52063元(12582÷21.75×30天×300%);五、中德公司向付水水支付代通知金12582元;六、中德公司支付付水水10-12月无故克扣的工资差额19212元(10月12582-5863+11月12582-6527+12月12582-6144);七、中德公司依法为付水水办理离职证明手续。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届满。2015年12月31日,中德公司出具《劳动合同期满证明》,言明“由于劳动合同期满原因,经双方协商,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依据该份证明应当认定中德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已经作出了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付水水对其中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不予认可,中德公司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双方经协商后决定终止劳动合同,故该院对于中德公司辩称的该项理由不予采信。从付水水提交的通话录音来看,其与中德公司副总经理何敏之间在2015年12月30日的对话包含以下内容:“(付)他意思还是要解除合同是吧”、“(何)就是相当于合同到期了嘛”、“(何)合同到期嘛就视同于自动终止这个意思”、“(付)我上次给你表过态了,我说我还想在这里,不过这个不是我想不想的问题”、“(付)如果是定了那我也没办法,那么要终止么,反正你们给我手续办掉”、“(付)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给我开掉,我去失业险先办掉”;2016年1月1日的对话包含以下内容:“(付)要求终止合同分明是公司提出来的”、“(何)针对杭州中德这块是公司提出来的”。由此可知,在中德公司出具《劳动合同期满证明》之前,其已向付水水作出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付水水是在中德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作出了要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意思表示。因此,该案系中德公司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案中,中德公司未举证证明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付水水不同意续订,故其依法应支付付水水经济补偿金76869.31元(10981.33元/月×7个月)。关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付水水以双方连续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期满后中德公司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中德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但在中德公司出具《劳动合同期满证明》之前,付水水并未明确向中德公司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在其于2016年1月2日向中德公司寄发《要求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中德公司亦并未明确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而是一直为其缴纳社保。故付水水主张中德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该院对其据此主张的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加班工资的主张。付水水于2016年1月29日申请仲裁,其主张的加班工资中2014年1月29日之前的部分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该院不予支持;针对自2014年1月29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付水水每周工作六天;而中德公司的考勤规定,员工加班在工资及奖金中体现相应的报酬,主管级人员超时工作不计加班;双方提交的工资表仅在绩效资金是否涵盖加班工资一项上存在区别,付水水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亦未就工资数额提出过异议。综合以上情形,该院认为,付水水作为车间主管,其所得的绩效奖金中涵盖加班报酬的可能性较大,且符合常理,基于此,该院对付水水主张的加工工资不予支持。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根据法律规定,付水水主张的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期间,该院不予支持;针对2015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付水水自2000年7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至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时,其工作年限已满10年尚不满20年(其此前持有的等级证书、上岗证等均不足以证明其工作年限),故其2015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应为10天。中德公司辩称其已安排全体员工在春节期间统一休假15天,但因不同员工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存在差异,故以春节统一放假的方式安排全员年休的做法明显有悖常理,该院不予采信。在中德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付水水在2015年度已休年休假的情况下,付水水有权主张中德公司中德公司支付2015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10097.78元(10981.33元÷21.75天×10天×2倍)。关于代通知金和差额工资的主张。因该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故付水水主张中德公司支付代通知金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付水水签署的业务事故部奖励机制明确规定了相关岗位的奖惩机制,表明其对岗位调整后的薪金情况已有相应预判,其现主张中德公司克扣工资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此外,付水水要求中德公司为其办理离职证明手续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该院不作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九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付水水经济补偿金76869.31元;二、中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付水水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0097.78元;三、驳回付水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德公司负担。宣判后,付水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以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付水水并未明确要求续签,收到通知后并未明确拒绝续签为由否定中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该认定与事实完全不符、适用法律不当,应认定为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付水水赔偿金。(一)双方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付水水一再要求续订,中德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强制终止与付水水的劳动合同,应属于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事实。(二)中德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后,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未在交接之日结清工资,依法支付补偿金,及办理相关手续)应属于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行为。(三)录音里(他还是要解除是吧,我上次给你表过态了,我还想在这里,如果你定了那我也没办法)这些话,很清楚表达之前一再要求续签,但中德公司一定要解除。(四)关于《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书》,付水水在庭审中及庭后提交的书面意见中均已陈述,付水水只是想保留要求续签的证据及要求支付补偿金而发的,标题虽是《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书》但中德公司已收阅,清楚内容明确重申:1.我是一再要求续签的;2.你已定了请依法支付补偿金;3.保留申诉权力,中德公司从未同意续签,只是以能介绍工作为由拒不支付补偿金。再则这只发生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跟之前已发生的违法解除性质应该没有任何关系。(五)中德公司未提供付水水在劳动合解除前不同意续签证据(六)中德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后不依法办社保转移(不停保)、工作设备均已交接完毕后再寄《要求续签劳动合同通知书》是逃避支付赔偿金阻碍付水水再次就业的恶意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中德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原审法院只以社保缴费年限认定付水水的工作年限未满20年,未经审查就以社保变更不符而否定付水水提交的工龄证明,缺乏法律依据,该认定与事实完全不符。应该认定为上诉人工龄已超20年,应享受年休假为15天。(一)付水水提交了原单位康桥汽车工贸集团的2008年出具工龄证明(社保单位浙江万国进口汽车修理厂与浙江万国汽车有限公司均隶属于浙江康桥汽车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岗证(维修行管),暂住证(公安部门),等级证书(劳动部门)相互应证实际工作年限,结合实际年龄及学历完全可认定实际工作年限已超过20年。(二)人社厅函〔2009〕149号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三)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三、原审法院认定付水水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已超过诉讼时效为认定有误,付水水2014和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均未超诉讼时效,应依法予以支持。(一)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二)中德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或有效公示的规章制度并未约定年休假不予跨年度安排,因为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而且中德公司也未明确拒付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所以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付水水2014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三)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平均工资。所以2014和201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基数均应以支付前(2015年)月平均工资算。四、原审法院认定付水水绩效工资中涵盖加班工资的事实认定错误,应裁定中德公司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一)绩效工资是工作时间内的绩效考核工资,加班工资是工作时间外工作而加倍支付的工资,属于两个不同性质的劳动报酬不能等同认定。(二)中德公司提供给付水水的工资条中根本无加班工资款项。(三)中德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工资单上有加班工资款项,但与银行明细实际发放不符,而且与考勤制度中主管以上人员加班不计加班费自相矛盾,显然是为仲裁而单方制作的虚假证据。(四)考勤制度中虽然有主管以上人员加班不计加班费的规定,但该规定违反劳动法相关法规,应视为无效。(五)中德公司并未为付水水申请有效公示综合工时制。(六)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保管支付劳动者工资凭证等证据两年以上的义务。(七)原审法院认为付水水在合同期内亦未就工资数额提出异议无事实依据,付水水发现工资突然大幅降低后不可能不提出异议,而是一直要求中德公司提供工资条说明原因并要求依法支付克扣工资,中德公司不作任何解释也不明确拒付,后来拒绝再提供工资条,并因此突然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五、原审法院认定付水水2014年1月29日之前的部分加班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适用法律严重错误。(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二)拖欠加班工资是一个连续的过程,中德公司也未书面明确拒付2014年度1月29日之前加班工资,所以应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六、原审法院认定付水水已签署事故部奖励机制而否定中德公司克扣的工资,认定事实有误。(一)付水水至合同终止时岗位(工作交接时)都是总经办,从未接到口头或书面调岗降薪通知。(二)在8月份时因原事故主管生病手术需要,公司安排以总经理助理身份兼管事故部,是以公司有要求领导需在部门机制上面签字为由,诱骗付水水以总经办身份在事故部机制上签字,而非本人的真实薪酬机制,是事故部其它员工的薪酬机制(薪酬机制上有其它员工的签字,并与实际发放根本不符)。(三)常理总经理助理薪酬机制不可能与事故部员工薪酬机制一样,再则身兼多职反而工资降低根本不符合常理。(四)机制明确要签名按手印,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中德公司提交的业务奖励机制没有按手印,法定代表人也没签字,是无效的机制。(五)工资单上显示,中德公司无故克扣了付水水8、10、11、12月份的其它补贴工资。(六)机制上并未提及取消每月补贴工资5000元,虽然双方的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补贴工资,但是静态的劳动合同只能证明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状况,不能证明动态的实际履行过程。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会形成一系列的合意,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予以变更。在2015年10月以前,每月均发放补贴工资5000元,视为双方对劳动合同约定的实际变更,应以双方工资签收表上的构成及数额来认定原告的工资数额及构成。公司单方取消浮动补贴工资(5000元),属于克扣工资行为,中德公司应依法支付无故克扣上诉人的补贴工资20000元。七、原审法院认定付水水2015年1-12月份月平均工资为10981.33元,认定事实有误。无故克扣的补贴工资(原来没有工资单,以未扣前平均工资折算克扣部份)应计入工资总额。(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二)中德公司无故克扣4个月的补贴工资(5000元/月)属于应得工资部份,应计入年工资总额后再算月平均工资。八、原审法院以合同到期解除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为由否定代通知金请求,对立法原意解读有误。(一)根据《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106号)第五、强化劳动合同制度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实施方案应当就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各个环节进行具体规定,作为劳动合同运行的依据。要加强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各个环节的管理。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主要是其个人工资、休假、保险福利、加班及奖惩等有关资料要有记录。劳动合同期满前应当提前一个月向职工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到期前一个月内续订,没有续订双方都无异议,视为同条件顺延,所以必须提前通知,否则需支付代通知金。九、原审法院认为办理离职手续不属于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适用法律不当,因中德公司未按规定出具办理相关证,损害付水水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显然,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完全应该属原审法院的处理范围。但根据《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一)认为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二)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审核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从中不难看出只有保险等经办机构具体行为侵犯了公民利益,才属行政管理的范围,故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显然不当。(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中德公司未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给付水水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造成阻碍,损害了付水水的合法权益。中德公司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工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请求:一、二审法院变更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03民初字28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德公司支付付水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人民币176148元(12582元×7月×200%)。二、二审法院变更该判决第二项为:中德公司支付付水水未履行2014年和2015年度带薪休假天数共计30(15天×2年)天,未休年休假工资52063元(12582÷21.75×30×300%)。三、中德公司支付无故克扣的“补贴”工资(5000元x4个月)20000元。四、中德公司支付自2009年4月份起至合同解除休息日(周六、周日)加班工资,共320天(以4天/月估算),计人民币102988元(3500元÷21.75天×200%×320天)。五、中德公司因未能提前三十日通知付水水而终止劳动关系,应向付水水支付通知金计12582元。六、中德公司赔偿付水水因未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给付水水造成的损失50000元。七、二审法院支持其他全部诉讼请求。八、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中德公司承担。针对付水水的上诉,中德公司答辩称:1、付水水的第一项理由,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该诉请不成立。合同期满后,付水水向公司提出终止,虽然公司为其出具书面的终止证明,但该解除证明是付水水为了领取失业金而要求公司出具的,故该份终止证明并非公司真实意思,且在合同期满后第二天,付水水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司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收到后立即向付水水发函同意续签,且同时向付水水的暂住地及身份户籍所在地邮寄同意续签的通知,付水水在明知的情况下故意拒签。事后公司副总何敏通过短信形式要求付水水回公司上班,之后过了几天,付水水表示其找到工作,不回来上班了。从整个过程看,公司不存在过错,合同期满后,付水水提出续签的前提下,公司同意续签。付水水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2、付水水提出的第二项关于工龄的问题,公司以其到公司的时候填报的工作经历进行计算的。中德公司在每年春节期间统一放假,作为一家民营企业,春节放假时间是比较长的。付水水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是不成立的。即使成立,2014年之前年休假工资也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审对此判决是正确的。3、关于付水水提到的加班费,因为公司在工资单中已经将此体现,公司已经依法支付加班费,故付水水要求支付加班费理由是不成立的。4、付水水的其他上诉请求均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中德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况认定错误。在庭审中,中德公司没有承认录音中相对人的身份,在该情况下,付水水应该继续举证,不能将举证责任颠倒。事实上,中德公司一致要求续签劳动合同,但是付水水不愿因签订,后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名义要求出具《劳动合同期满证明》,因此该证明只能说明劳动合同期满之后双方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2、一审法院对于中德公司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没有定性。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公司在付水水的要求下出具了《劳动合同期满证明》,后付水水反悔,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并寄送了要求续签的通知,公司通过讨论同意其继续回公司工作,并同时邮寄了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退一步而言,无论当时是双方协商还是单方要求解除,根据双方后续的行为,应当认定是因付水水的原因导致没有续签合同。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付水水的所有请求。针对中德公司的上诉,付水水答辩称:1、中德公司已出具合同到期为由的劳动合同证明,并盖有单位公章,虽然写成双方协商,付水水并未签字确认,而是就此已提出疑义,要求按事实填写,公司再次确认是公司以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但仍然拒绝按事实填写(有录音为证),庭审中中德公司并未否认录音中通话双方的身份,也未对录音提出鉴定,即使中德公司对该录音不承认,在中德公司没有提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否认不了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据劳动争议举证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以合同到期为由已解除与付水水的劳动合同的事实认定正确。2、中德公司从2015年12月31号起,已未再为付水水提供劳动和报酬,1月2号付水水已向中德公司发出要求依法结清工资及支付赔偿金的通知,1月8号付水水已办完所有的交接手续,无论中德公司之后使用何种(发假意通知,短信,不办社保转移)等手段来逃避支付赔偿金,即使被申请人确有撤回承诺的意愿,也改变不了之前已经发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中德公司也未提交解除合同前劳动者不愿续签的证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项、四十七、四十八条及《合同法》第27条及其它相关法律之规定,中德公司应依法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程序合法,恳请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支持付水水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付水水向本院提交:工商查询信息打印件四份,拟证明原审付水水提交的证据7工龄证明的出具单位是浙江康桥汽车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而缴纳社保的单位是属于浙江康桥汽车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针对付水水提交的证据,中德公司认为,该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不予质证。如法庭认为需要发表意见,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该证据系打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认为,该证据系打印件,故本院对于该证据不予采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案中,中德公司在合同到期后向付水水出具了《劳动合同期满证明》,具有不再续签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付水水对于其中所载合同终止理由存有异议,现亦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合同终止系双方协商,故原审法院据此判令中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关于付水水以中德公司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中德公司支付赔偿金的上诉意见,因中德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故原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该项请求并无不妥。关于加班工资,根据中德公司的考勤规定,员工加班在工资及奖金中体现相应的报酬,主管级人员超时工作不计加班,中德公司已经支付了付水水工资和奖金,而付水水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故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付水水该项请求并无不妥。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2014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因中德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付水水已经享受了2015年的年休假,且现有证据仅能证明付水水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0天,故原审法院据此判令中德公司支付付水水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并无不妥。关于代通知金,因本案不符合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故原审法院未予支持该请求并无不当。关于补贴,中德公司认为付水水工资减少的原因系其被调岗,而付水水则认为其是兼任两个职位,而非调岗,本院认为,付水水明确其在上述期间确实在另外岗位工作,但并未举证证明其同时亦在原岗位工作,故原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要求支付补贴的请求并无不妥。关于损失,因付水水未在仲裁中提出该项申请,故该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付水水、杭州中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各半负担。(付水水、杭州中德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费手续)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胡 宇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丁 晔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袁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