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1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廉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伍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伍菲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881民初601号原告廉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石城路283号(石城镇政府四楼办公室)。被告伍菲,女,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廉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伍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向原告廉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限原告廉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141元。依法缴纳诉讼费用,是诉讼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原告未在本院交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廉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郑 福审 判 员 郑伟珠人民陪审员 宋维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伍 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