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3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陈某、黄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
案由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03刑初16号公诉机关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大学文化。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韩藻师,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男,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以沾检诉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黄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甲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韩藻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法庭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被告人黄某到沾化考察柴油价格时,认识了在山东中海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化工)工作的被告人陈某。自2016年4月至6月,陈某联系在中海化工购买柴油但不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客户,黄某提供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购买柴油的公司及相关银行账号。中海化工公布柴油价格之后,陈某将价格告诉黄某,黄某联系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要柴油的公司。陈某联系好在中海化工购买柴油不要发票的客户后,给黄某发微信,黄某给陈某提供开票公司名称及相关账号。不要发票的客户将货款打到黄某提供并持有的周倩倩的银行卡上,黄某再将货款打到开票公司的账户上,由开票公司将钱打到中海化工的账户上,中海化工给开票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交易每吨柴油陈某和黄某获取利润约30元,获取的利润由陈某和黄某平分。经查,黄某为陈某提供的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购买柴油的公司有台州市黄岩全顺燃料油有限公司、杭州裕丰油品有限公司、龙岩市扬光燃料油有限公司、仪征市天路物流有限公司。中海化工为黄岩市全顺燃料油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200000元,税额34000.00元;为杭州裕丰油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976635.05元,税额336027.95元;为龙岩市扬光燃料油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3351.8元,税额85569.8元;为仪征市天路物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51858.63元,税额59815.97元。以上金额共计3031845.48元,税额共计515413.72元。另查明,被告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黄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黄某系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黄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追缴被告人陈某、黄某的违法所得各10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员 郭建勇人民陪审员 张维新人民陪审员 穆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赵胜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