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3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宾与王岩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宾,王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3执27号申请执行人:刘宾,男,199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海林市。被执行人:王岩,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宾与被执行人王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案外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刘宾向本院递交撤销申请执行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3民初7号调解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永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