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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2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冶建卫、李文、潘红玲、马贵忠、谭花、丁永成、董开萍、柴玉保、张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冶建卫,李文,潘红玲,马贵忠,谭花,丁永成,董开萍,柴玉保,张惠,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冶建卫,李文,潘红玲,马贵忠,谭花,丁永成,董开萍,柴玉保,张惠,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冶建卫,李文,潘红玲,马贵忠,谭花,丁永成,董开萍,柴玉保,张惠,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冶建卫,李文,潘红玲,马贵忠,谭花,丁永成,董开萍,柴玉保,张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21执228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乌鲁木齐县。法定代表人:周军,乌鲁木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冶建卫,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回族,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县。被执行人:李文,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县。被执行人:潘红玲,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县。被执行人:马贵忠,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回族,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县。被执行人:谭花,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回族,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县。被执行人:丁永成,男,回族,1958年7月2日出生,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县。被执行人:董开萍,女,汉族,1964年8月20日出生,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县。被执行人:柴玉保,男,汉族,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县。被执行人:张惠,女,汉族,1978年1月25日出生,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乌证内字第39616号执行证书,于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冶建卫、李文、潘红玲、马贵忠、谭花、丁永成、董开萍、柴玉保、张惠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2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冶建卫、李文、潘红玲、马贵忠、谭花、丁永成、董开萍、柴玉保、张惠相应负担的执行费200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买彦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霍伟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