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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7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罗林波与新晃夜郎农牧旅游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林波,新晃夜郎农牧旅游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7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罗林波,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新晃夜郎农牧旅游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吴金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金华,男,1953年10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罗林波与被执行人新晃夜郎农牧旅游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新晃夜郎农牧旅游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1月11日本案恢复执行后,于2017年1月5日依法裁定追加新晃夜郎农牧旅游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吴金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经过财产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新晃夜郎农牧旅游生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吴金华所居住的住宅无房屋产权证,住宅使用的土地为国有划拨土地(土地证号:晃国用(2007)第4**号),经过对被执行人吴金华其他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金华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阳审判员 杨 骋审判员 蒲华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