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473号原告:马某,女,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告:史某,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