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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1民初473号原告:马某,女,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告:史某,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现住枣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