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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8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敬宇、赵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敬宇,赵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财保39号申请人张敬宇,女,200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清苑区,。委托人张宏涛,男,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之父。被申请人赵猛,男,199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定市清苑区,。申请人张敬宇本与被申请人赵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敬宇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赵猛驾驶的冀F×××××号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将来裁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赵猛驾驶的冀F×××××号轿车一辆扣押于清苑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庞建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田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