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赵瑞池、孙政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瑞池,孙政权,王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105号申请人:赵瑞池,男,1965年5月1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孙政权,男,1963年1月17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申请人:王风云,女,1965年2月1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审理申请人赵瑞池诉被申请人孙政权、王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瑞池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2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为申请人赵瑞池所有的位于淄博市临淄区齐园路87号东海春城1号楼1单元11层西户房屋,产权证号:01-1153437。本院认为,申请人赵瑞池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赵瑞池所有的位于淄博市临淄区齐园路87号东海春城1号楼1单元11层西户房屋,产权证号:01-1153437。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2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宗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晓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