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谢阳与张兴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阳,张兴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723号原告:谢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富、孙燕,灌云县伊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兴牛。原告谢阳与被告张兴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谢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阳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阳撤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谢阳负担。审判员 战传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晓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