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民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徐安省、云南开源茶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安省,云南开源茶叶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民终3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徐安省,男,生于1978年8月12日,系云南省宣威市人,现住景东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力,云南平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开源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太忠镇王家村徐家坝。法定代表人:黄进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桥富,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徐安省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开源茶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3民初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应当对如下问题作进一步查明:(一)、大棚倒塌的原因及双方各自的责任;(二)、过道、员工房是否包括在双方约定的1117280元工程价款之内;(三)、双方2014年6月26日约定修复、整改工程是否已经全部修复、整改完毕。修复、整改后质量是否达到了合格的标准。如不合格,相关的工程价款是多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823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安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劲松审判员 胡 荣审判员 邱继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专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