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和县宏晶水泥有限公司与葛兴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县宏晶水泥有限公司,葛兴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和县宏晶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石杨镇。法定代表人:洪涛,总经理。被执行人:葛兴文,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23民初第15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兴文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汤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