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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和县宏晶水泥有限公司与葛兴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县宏晶水泥有限公司,葛兴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和县宏晶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石杨镇。法定代表人:洪涛,总经理。被执行人:葛兴文,男,196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23民初第157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兴文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汤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