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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2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车斌与张庆峰、杨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张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2民初325号原告:车某,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凤城市被告:张某,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凤城市被告:杨某,女,1966年3月6日出生,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某诉被告张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车某承担。审判员  裴学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站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