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4民初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余维健、张文华等与邓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维健,张文华,梁超浪,邓月波,余维健,张文华,梁超浪,邓月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民初3061号原告:余维健,男,汉族,1979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豪,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文华,男,汉族,1980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豪,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超浪,男,汉族,1975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豪,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月波,男,汉族,1969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余维健、张文华、梁超浪诉被告邓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余维健、张文华、梁超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维健、张文华、梁超浪撤诉。案件受理费66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维健、张文华、梁超浪负担(原告余维健、张文华、梁超浪已预交受理费13372元,本院予以退回6686元)。审 判 长 源冠泉审 判 员 黄粤康人民陪审员 伦燊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梁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