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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民初3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余维健、张文华等与邓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维健,张文华,梁超浪,邓月波,余维健,张文华,梁超浪,邓月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4民初3061号原告:余维健,男,汉族,1979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豪,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文华,男,汉族,1980年6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豪,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超浪,男,汉族,1975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豪,广东巨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月波,男,汉族,1969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告余维健、张文华、梁超浪诉被告邓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余维健、张文华、梁超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维健、张文华、梁超浪撤诉。案件受理费66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维健、张文华、梁超浪负担(原告余维健、张文华、梁超浪已预交受理费13372元,本院予以退回6686元)。审 判 长  源冠泉审 判 员  黄粤康人民陪审员  伦燊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梁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