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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6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卢朝林与陶绍林余川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朝林,陶绍林,余川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6民初362号原告:卢朝林,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陶绍林,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被告:余川江,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委托代理人:张义,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朝林诉被告陶绍林、余川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朝林于2017年4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朝林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朝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朝林负担。审判员  李林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谭玉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