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莫风菊、李洋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风菊,李洋洋,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231号申请执行人:莫风菊,女,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李洋洋,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4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审判员 张壮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