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5执8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稣芬、岳昌勇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稣芬,岳昌勇,何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5执8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稣芬,女,196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岳昌勇,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原住永泰县,被执行人何秀平,女,196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原住永泰县,申请执行人刘稣芬与被执行人岳昌勇、何秀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秀平为小学退休教师,每月有退休金收入4649元,我院已提取被执行人何秀平退休金收入每月3000元,同时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岳昌勇、何秀平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岳昌勇、何秀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5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林鹏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晓霞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