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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彭怀娥与黄彬、杜昌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怀娥,黄彬,杜昌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532号申请人:彭怀娥,女,194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全县。被执行人:黄彬,男,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被执行人:杜昌均,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申请执行人彭怀娥与被执行人黄彬、杜昌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川1825民初4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彭怀娥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825执5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波审判员 吴国庆审判员 彭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