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民辖终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狄玉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狄玉华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辖终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斌,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冰冰,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狄玉华。上诉人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狄玉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6)辽0302民初60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鞍山新兴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司玉芹审判员 于 群审判员 徐 琼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栾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