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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晓红诉被告王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红,王井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998号原告:孙晓红,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王井新,男,1978年4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红诉被告王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红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晓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晓红承担。审判员  任宝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立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