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孙晓红诉被告王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红,王井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998号原告:孙晓红,女,1974年11月8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被告:王井新,男,1978年4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红诉被告王井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红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晓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孙晓红承担。审判员 任宝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立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