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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帅式勇、刘兆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式勇,刘兆宏,熊邦秀,刘君,刘滨,周文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116号申请人:帅式勇,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申请人:刘兆宏,男,196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申请人:熊邦秀,女,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刘君,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刘滨,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周文诗,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申请人帅式勇与被申请人刘兆宏、熊邦秀、刘君、刘滨、周文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五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帅式勇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安义县龙津镇人民路346-3××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帅式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帅式勇所有的坐落于安义县龙津镇人民路346-3××号房产(房产证号:安房权证龙津字第××号)二、冻结被申请人刘兆宏、熊邦秀、刘君、刘滨、周文诗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赟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廖静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