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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30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龙远义与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远以,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0302执17号申请执行人:龙远以,男,汉族,1955年8月出生,重庆市永川区人,现住昌都市卡若区。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197号。法定代表人:周弘,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龙远义与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你行有公司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账号,冻结方式为只进不付,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措仁群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范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