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山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文珍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文珍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1209号原告:山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晓乐,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慧斌,男,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鹤,女,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珍,女,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开发区。原告山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珍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山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永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永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