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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财保13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秋莲、张凯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秋莲,张凯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132之一号申请人:王秋莲,女,194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尉氏县。被申请人:张凯峰,男,197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尉氏县。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的(2017)豫0223财保132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凯峰驾驶的豫B×××××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师玉洁审判员  霍青华审判员  石 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崔灵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