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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仙丹、金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仙丹,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3执587号申请执行人傅仙丹,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被执行人金星,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武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02月20日金华武义法院(2014)金武王民初字第00139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金星银行存款59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裘陈权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柳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