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北方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北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72号被执行人:张北方,男,1981年9月11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张北方罚金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登记。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北方于1999年,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2011年9月14日释放。2013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3年11月19日释放;2014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4)新刑二初字第00137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炜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