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董家胜与江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家胜,江志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704号原告:董家胜。被告:江志斌。原告董家胜诉被告江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董家胜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董家胜撤回对被告江志斌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8元,由原告董家胜负担。审判员 于 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欣婷 关注公众号“”